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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药品阳光采购 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7/4/19 0:00:00   作者:管理员

为稳步推进医药分开综合改革,进一步做好药品阳光采购工作,现将药品阳光采购政策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药品分类采购、价格有升有降

我市药品阳光采购工作按照质量、需求、价格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坚持质量优先、价格有升有降”。具体做法是将药品分成3类:

第一类是对市场供应充足、竞争充分的常用药品,动态联动全国各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价格,并将其在平台上推送给医疗机构作为议价谈判的重要依据,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引导我市同种药品价格始终处于全国较低水平。

第二类短缺药品主要是把确保临床用药供应放在第一位,合理提高药品价格,特别是提高全国性、地域性短缺的药品价格,能够在货源短缺的情况下有效占有市场购买先机,同时也能够促进企业积极生产。如前期短缺的鱼精蛋白、放线菌素D、甲巯咪唑、硫酸阿托品等均得以基本缓解。

第三类低价药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企业更多生产和临床更多使用低价药品,以达到降低医疗总费用的目的。价格上在不违反国家低价药品政策基础上,避免廉价药品退市风险,医疗机构参考平台中企业填报的周边省市实际供货价格,随行就市与生产企业议价谈判形成供货价格。特别对百姓关注度较高的优质品牌中、西药,由于生产成本上涨,近年来这一类药品的全国价格都已经普遍上调,为保证药品质量,药品价格不唯低价论,避免劣币驱除良币,此类药品在改革后价格有所上涨,但价格水平均处于全国或区域的较低水平。据统计,价格上涨药品的采购金额仅占药品总金额的5%。

二、药品成交方式

本次药品阳光采购与以往不同,药品成交价格不再由全市层面统一确定,而是由医疗机构(或组成医院集团)与生产企业在平台上自行开展竞价、议价,确定本单位自己的成交价格。目前来看主要有2种成交方式:

第一种是跟标。即各医疗机构直接按照前期市医管局、朝阳区、延庆区3个试点单位的竞价、议价结果,采购本单位的药品。各区基本通过跟标方式,确定采购品种及价格。

第二种是议价。对属于采购平台药品数据库但不在3家试点单位成交候选目录的药品,医疗机构均是在网上与供应企业进行议价,确定成交产品及其采购价格。

对个别急救抢救、临床必需但不在采购平台药品数据库的产品,医疗机构可先行采购,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网上进行登记备案。备案采购是跟标和议价2种主要成交方式的补充,非必要产品仍需按照跟标、议价2种方式实施采购。

以上各种采购方式形成的药品价格,都将在采购平台予以公布,医疗机构可随时参考借鉴。

三、短缺、低价药品成交规则

短缺药品:属于《短缺药品目录》的产品,无外省参考价格,医疗机构与供应企业直接议价,确定品种及价格。

低价药品:属于《低价药品目录》的产品,试点单位主要是参考周边省市(天津、河北)实际供货价格,且不高于周边省市价格。

对个别虽然不在低价短缺药品目录中,但采购执行以来新出现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缺货药品,试点单位采取了参考周边省市和经济发展水平用药结构相似的省份价格(如江浙沪),以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本次多数价格上涨的药品,均为低价短缺产品,特别是一些全国或区域性短缺品种和低价品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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